11月24日,《四川省煙草專賣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作二次審議。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修訂草案中進一步明確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宣傳教育的責任主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有關方面應當加強吸煙(含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
同時,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擴大禁煙控煙場所。其中提到,“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而關于煙草制品的生產和煙草專賣品的運輸,條例修訂草案加強對物流寄遞環節煙草專賣品運輸的監控和溯源管理。其中提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和線索移交的工作機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物流寄遞環節煙草專賣品運輸的監控和溯源管理。”
同時,加強對類煙產品以及煙草制品衍生品的監管。其中提到,“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辦理涉煙案件,對可能涉及行政處罰或者需要對涉案煙草專賣品處置的,應當移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此外,“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煙草制品、新型煙草制品的監管,會同市場監管、教育等相關部門加強類煙產品以及煙草制品衍生品的監管,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草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