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廉江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持有假幣案,被告人梁某某犯持有假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經查,梁某某曾在某外市開店做生意,當時有一位熟人向其借了2200元,后以假幣還款。不甘心蒙受損失的梁某某,先于2023年12月在汕尾市海豐縣一餐飲店花過一次假幣,但被店家識破報警,當地警方依法將其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但梁某某再次故技重施,2024年3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來到某甜品店購買茶葉蛋,再次使用假幣。謝女士收攤后發現假幣立即報警。2024年4月3日,廉江市公安局民警發現有使用假幣嫌疑的被告人梁某某出現在廉江市某酒店。當日20時許,該局民警將梁某某抓獲,并扣押梁某某持有的假幣2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持有假幣罪,依法應予懲處,于是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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