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實施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于近日出臺實施。《工作指引》緊扣當前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以規范實施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進一步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行政執法方式,引導違法當事人主動糾正環境違法行為、自覺守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行政執法“觀察期”制度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本制度規定條件的,給予適當期限的觀察期,責令其按照明確的要求整改,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當事人在觀察期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給予不予處罰的一種制度。它既是對現有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減免責清單制度、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等執法政策的補充完善,也是對包容審慎監管的有益嘗試,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2022年以來,市生態環境局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大力推行包容審慎執法監管模式,先后制定印發了《湛江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工作指引》,充分釋放執法“溫度”。全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中,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制度從(輕)處罰59宗,適用減免責清單制度從(輕)處罰3宗。《工作指引》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我市創新生態環境執法包容審慎監管模式,讓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效能最大化、監管成本最優化,從而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