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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充新”出售手機 三倍賠償罰你沒商量

2021-11-06 11:24 來源:湛江日報 作者:記者李亞強 通訊員黃寒凌

當前,智能手機迭代迅速,已成為公眾日常消費的必需品。在手機巨大交易量的背后,商家銷售手機中的欺詐行為層出不窮。近日,麻章法院就審結了一宗“以舊充新”出售手機的買賣合同糾紛案,有效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情>>

全新價格購入的手機早被激活

2021年2月21日,陳女士在湛江市某手機店以3699元購買了一臺手機。購機后,陳女士通過手機官網查詢后發現,該手機的電子三包憑證生效日期(激活日期)為2021年2月2日,保修截止日期為2022年2月3日。陳女士認為,其所購手機已于19天前激活,并非全新機,便于當日下午向手機店反映上述問題。當時,該手機店同意為陳女士置換一臺同型號新手機及賠償5000元,但隨即反悔。陳女士認為商家以二手機充新機銷售的行為構成欺詐,于同年2月24日向湛江市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并起訴至麻章法院。

庭審>>

被告抗辯手機系抽檢時不小心激活

被告某手機店辯稱,店內不會出售二手手機,其提前激活涉案手機是店員在抽檢該批次的手機時,操作失誤導致涉案手機在有WIFI網絡的情況下自動聯網激活。但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抗辯主張。

判決>>

認定手機店構成欺詐,判罰三倍賠償

麻章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手機店作為經營者,應如實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保修有效期限等信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但其在銷售涉案手機給原告陳女士時,未向原告說明該手機已被激活注冊的事實,未履行主動告知說明的義務,系隱瞞了商品在質量、性能、保修期等方面與原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從而誤導原告陳女士與其達成購買的合意,該行為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向原告出售手機時,對涉案手機存在瑕疵的情況并不知情或者不存在欺騙的故意,其應就欺詐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故麻章法院一審判決某手機店及其經營者林某共同退還手機款3699元及共同賠償三倍手機價款11097元給陳女士;陳女士退還手機給某手機店。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說法>>

如何理解商家行為構成欺詐?

所謂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出于欺詐的故意進行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編輯:何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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