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全市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部署會議召開,對我市2021年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并就下一步重點工作進行強調部署。副市長李漢東參加會議。
會議指出,煙花爆竹的燃放不僅會對城市公共安全造成較大危害,還會對空氣造成嚴重污染,影響群眾身體健康。2021年春節、元宵期間我市燃放煙花爆竹現象雖然整體管控較好,但部分市民禁放意識淡化,除夕夜市區曾大面積出現燃放煙花爆竹現象,造成我市發生中度污染天氣。
會議要求,各有關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提前謀劃,精心組織,加強部署,狠抓落實,堅決打贏打好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攻堅戰,確保今年春節期間我市空氣環境空氣質量保持穩定。
會議強調,各級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管轄范圍和職責分工,突出抓好城市建成區(城中村)、環境敏感區等重點區域管控工作,確保我市春節期間空氣環境質量。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統籌綜合執法力量,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要保持高壓態勢,強化部門協作,多部門聯合成立巡查組,加強執法巡查,堅持嚴管嚴查嚴打,打擊處理涉煙花爆竹違法行為。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運輸、銷售、燃放等環節的監管,同時推動《湛江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修訂版)印發實施,建立長效機制。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知曉率和參與度,爭取廣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引導市民自覺遵守。
禁燃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湛江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規定
(《湛江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于2021年11月3日經市政府第十四屆1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如下閉環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東海島大橋——疏港大道——疏港大道(S293省道)與G228國道交叉路口——G228國道——G228與瑞云北路交叉路口(南亞酈都旁)——G228國道——G228國道與調順跨海大橋延長線交叉路口——調順跨海大橋——調順跨海大橋延長線與海東快線交叉路口——海東快線——海東快線與南三大橋交叉路口——東海島大橋。禁放時間為: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除市區禁燃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或者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賓館、商場、超市、餐館、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公園、綠地、景區、苗圃、濕地等重點防火區;
(五)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六)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宗教活動場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安全防護區;
(八)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
(九)軍事設施保護區,物資儲存區,飲用水源保護區;
(十)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倉庫、停車場;
(十一)建筑物的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十二)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三、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
四、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燃放后應當及時對余燼進行熄滅處理,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在建工地、樹木、公共綠地、窨井等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五、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權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法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