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印發通知,為進一步提高醫療資源利用率,減輕人民群眾就醫負擔,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制定了《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共分為7章39條,分別從組織管理、互認規則、質量控制、支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對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各項要求進行了明確。
《管理辦法》對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劃分,明確提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同時,明確了開展互認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檢查的具體情況,并要求醫務人員加強醫患溝通,對于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管理辦法》指出,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開設檢查檢驗門診,由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或醫學檢驗、病理專業執業醫師出診,獨立提供疾病診斷報告服務。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并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與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
《管理辦法》強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等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