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制定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該法即將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做好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也是維護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安全的重要的一環。

根據反有組織犯罪法
第二條前兩款及第二十三條
有組織犯罪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惡勢力組織
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軟暴力”手段
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了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根據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涉嫌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違法犯罪的線索,應當依法處理或者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控告、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報案、控告、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根據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職責支持、協助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到報案、控告、舉報不受理,發現犯罪信息、線索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或者未經批準、授權擅自處置、不移送犯罪線索、涉案材料;
(二)向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阻礙案件查處;
(三)違背事實和法律處理案件;
(四)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十條、七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