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區域、行業領域或者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并及時將工作情況向公安機關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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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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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章第十三條至十五條是有關行業治理的相關內容。有組織犯罪的產生與發展既需要形成一定的勢力范圍,也需要相當程度的經濟基礎,因此往往涉足甚至控制特定行業,相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在防控有組織犯罪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相關主管部門缺位,勢必影響有組織犯罪的預防和治理效果。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對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將實踐中的經驗確定下來。在適用上需要充分注意行業治理的具體要求:
第一,建立健全行業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長效機制。
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行業層面建立長效機制,防止其涉足甚至控制特定行業。這就要求行業主管部門充分注重機制建設,不僅需要建立長效機制,更需要不斷健全長效機制,切實從行業層面整體實現有組織犯罪的長期預防和治理。
第二,對相關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
即不僅應關注已發現和查處的有組織犯罪,更需要監測本行業領域內可能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各種情況,在此基礎上作出分析,做到全面把握該類犯罪的發展態勢,為采取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奠定基礎。這就要求行業主管部門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實時、全面了解行業動態。在實踐中,可考慮通過定期和非定期的形式開展監測工作,既開展常態化、固定化的排查工作,也通過其他形式了解行業動態,切實做到“防患于未然”,提早對有組織犯罪進行防治。
第三,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
即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除進行監測分析外,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強化行業監督、行業管理。根據這一規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僅應肩負起管理職責,還需要有效履行監督職責,保證全面、有效履行職責。一、應加強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的管理。即對于行業內發現的易滋生有組織犯罪的漏洞,應當在其自身的職責范圍內積極作為,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舉措予以整治,提早預防。二、應加強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的監督。行業主管部門除自身應履行內部監督職責外,還需與公安機關等部門積極協同,如及時移送違法犯罪線索,防止相關違法犯罪漏管。

第四,有關機關可以就防治有組織犯罪向相關行業提出專項意見建議。
行業防治意見建議的主體包括“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有組織犯罪治理過程中,監察、政法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互動是雙向,應在依法嚴懲有組織犯罪、深挖徹查線索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司法建議職能,對滋生有組織犯罪的行業領域發出司法建議進行集中整治,從源頭遏制有組織犯罪滋生蔓延。
開展掃黑除惡斗爭以來,湛江市公安局把行業整治清源作為重要目標之一,按照“打、防、管、控、建”的工作思路,嚴厲打擊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全面整治涉黑涉惡治安亂點,提升重點行業領域綜合治理能力,結合辦理涉黑涉惡案件,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比較突出的重點行業領域,以案促治、以案促建。2021年全市公安機關發出“公安提示函“51件,直指行業領域突出問題,推動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行業治理成效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