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夏已過,預示著盛夏時節的正式開始。對于戶外勞動者而言,夏天將增加一項收入——高溫津貼。
5月30日,記者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廣東將于6月起連續5個月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對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額外消耗的補償。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廣東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廣東全年高溫天氣時間較長,據統計,2013年-2020年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12個月內日最高氣溫超過35℃的天數平均值為24天左右,最大值高達59天。 目前,廣東高溫津貼標準是300元/月,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發放時間為6月-10月。
關于高溫津貼,這些事項要注意!
1、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此外,《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明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企業工會或者所在地總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有關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