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9月26日發布,自9月27日起施行。司法解釋聚焦民法典實施后社會廣泛關注、審判實踐中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明晰責任、定分止爭,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高空拋物造成損害
找不到拋物人如何定責?
高空拋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活中有些高空拋物或者墜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終沒有找到真正的侵權人,那這種情況下應該誰來承擔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將來確定的具體侵權人追償。
據介紹,前提是已經在窮盡各種調查手段,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才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來承擔補償責任,這是一個大前提。
禁養的烈性犬傷人
由誰擔責?
近年來,烈性犬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為了規范養犬行為,確保公眾安全,司法解釋明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藏獒。飼養人違反該規定,飼養了一只藏獒。當藏獒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采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校園欺凌
教育機構責任如何確定?
近年來,校園欺凌等違法犯罪時有發生,司法解釋在懲治校園欺凌、合理確定教育機構責任方面也作出了規定。學生在校內遭受校外人員人身損害的,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
法官介紹,第三人和教育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應體現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的在后執行順位。
出借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事故
車主是否擔責?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機動車必須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才能上路,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交強險。但生活中,有部分車主抱有僥幸心理,選擇不購買交強險。那么將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交給他人使用,發生了事故車主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對此,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義務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
兒童被拐賣
尋親產生的支出能否獲得賠償?
近年來,拐賣、拐騙兒童及智障婦女的行為受到社會廣泛關注,這些犯罪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兒童的人身權益,也給受害者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經濟負擔。親屬往往耗費了大量時間和金錢來尋親,那么尋親產生的支出能否獲得賠償?
此次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