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檢召開“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新聞發布會。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并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一段尚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前同居關系,是否屬于家庭成員關系?長期的精神打壓、情感操控,是否構成家庭暴力?
讓我們通過最高檢近日發布一則典型案例,看司法實踐層面如何對這兩個問題予以厘清和認定。
【案情】
精神虐待同居女友致死
男子被認定“虐待罪”
2021年,馬某某與女友苗某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雙方關系穩定,有結婚意愿。然而,在共同生活期間,馬某某長期對苗某進行嚴密的情感操控和精神壓制,包括以出軌、分手相威脅,要求其刪除異性好友、隨時報備行蹤,并持續進行無端辱罵和人格貶損。不堪忍受的苗某曾兩次自殺未遂。
2022年12月,馬某某再次因瑣事通過微信長時間辱罵苗某,致其精神崩潰后自殺身亡。
2025年,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馬某某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
【說法】
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
婚前同居可認定屬于家庭成員
本案的關鍵突破在于對“家庭成員”和“虐待行為”的認定實現了司法上的拓展。
誰是“家庭成員”?
法院和檢察機關認定,雙方雖未登記結婚,但已形成穩定、持續的婚前同居關系,具有共同生活的實質,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精神,應認定為虐待罪意義上的“家庭成員”。這消除了反家暴的“灰色地帶”,將法律保護覆蓋到更廣泛的事實關系。
什么是“虐待行為”?
本案明確,長期、反復的情感操縱、人格貶損等精神摧殘,與身體傷害一樣,構成虐待行為。當這種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等嚴重后果時,就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必須追究刑事責任。這為遭受隱性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