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受到法律懲處。日前,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黃某甲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黃某乙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悉,被告人黃某甲、被告人黃某乙,均為1988年出生、均為茂名市電白區人。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5月20日左右至6月1日,被告人黃某乙在明知是禁漁期,而伙同被告人黃某甲在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一帶海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次。2021年6月4日,被告人黃某乙、黃某甲在明知是禁漁期的情況下,仍在禁漁區域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廣東省漁政總隊吳川大隊當場查獲,現場查獲漁獲7.9斤蟹、17斤蝦姑、65斤雜魚。經鑒定,涉案漁具屬于禁用漁具。另查明,2021年6月4日,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的作案工具木質漁船一艘、黑色漁網一副。再查明,廣東省漁政總隊吳川大隊依法將現場查獲的17斤蝦姑和7.9斤蟹進行了放生處理,65斤雜魚進行了無公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