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坡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原告駱某某訴被告湛江市通用XX有限公司(下簡稱通用公司)民間借貸,要求其歸還30萬本金及利息。在原告提供了各種“有力”證據后,法院審理過程中卻發現疑點重重,最終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駁回原告駱某某的訴訟請求,受理費5800元由駱某某負擔。
【借貸糾紛】
“充足證據”背后疑點重重
原告駱某某表示,2013年8月19日,被告通用公司因經營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駱某某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每月利息2%。借款到期后,通用公司未能歸還借款,駱某某遂訴至法院。
被告通用公司不作任何爭辯,承認借到原告的錢,并同意還錢,該公司暫時沒有錢還,由于有租金收入,希望可以逐步還款。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一般牌友為何能借30萬?法院審理發現,原告駱某某與被告通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僅為一般的牌友關系。駱某某表示,因陳某某向其借款,遂在2013年8月19日在自己經營的舊貨寄賣行的保險柜中取出30萬元現金提供給陳某某。陳某某立下《借據》,該《借據》載有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但出借人處空白。
2019年5月15日,被告通用公司通知駱某某到公司,向駱某某說明用通用公司的租金來抵陳某某的債務,通用公司出具一份《欠款確認書》,載明:“通用管限公司因經營需要,曾向駱某某借款300000元。現經雙方確認后,以前法人或因本公司原因所借款項產生的借據或相關依據一律無效。” 駱某某在該《欠款確認書》上簽名按指印。
在庭審中,原、被告均主張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為3個月,但《借據》上約定的借款期限僅為1個月,這更加引起辦案人員的懷疑。
【抽絲剝繭】
戳穿虛假借貸謎團
訴訟背景存疑。債務轉移必須要取得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信賴是借貸關系得以成立的因素之一。債權人之所以同意債務轉移,就是出于對第三方的資信情況和清償能力的信任。通用公司在法院有多宗案件,并且曾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駱某某在明知通用公司經濟狀況如此惡劣的情況下,仍然同意陳某某把債務轉移給通用公司,勢必會承擔無法實現債權的風險,非常不符合常理。
訴訟基礎薄弱。原告經人介紹而認識陳某某,出于對朋友的信任以及希望將來在生意上的合作,而對陳某某提出的借貸沒有要求抵押,駱某某與陳某某從相識到朋友關系脈絡的建立,基礎薄弱。原告辯解因自己的工程需要資金周轉,所以在某舊貨寄賣行存放大額現金,并從中取出30萬元交給陳某某。出于對資金的安全保護意識,原告將30萬元現金存放于舊貨寄賣行非常不符合常理。原告的銀行賬戶在與陳某某發生借貸前沒有大額資金往來,結合原告對自己以及家庭經濟情況的自認,可見原告不具備出借30萬元的能力。并且在2013年至2019年,長達六年的時間內,在陳某某及通用公司經濟緊張困難的情況下,原告沒有積極地催收還款,也非常不符合常理。可見,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在正常情況下實際發生的可能性和合理性非常低。
訴訟證據存疑。原告僅提供一份《借據》以及《欠款確認書》作為借貸關系成立的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借據》書面上借款期限和利息的約定與原、被告在庭審中的自述不相符。陳某某自認駱某某交付的30萬元現金為100元面額,十萬元一扎,一共三扎,因駱某某與陳某某建立社會關系脈絡的基礎薄弱,所以陳某某沒有清點以及檢查紙幣真偽,不符合常理。
訴訟行為不合常理。在庭審中,被告通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對借貸經過陳述簡單,訴辯無對抗性,原、被告雙方急于達成調解協議。為何過程中無任何爭議,而急于調解結案?
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主張的30萬元現金借款存在種種疑點。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在庭審中,被告通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對借貸經過陳述簡單,訴辯無對抗性,原、被告雙方卻急于達成調解協議。
【審理查明】
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
駁回訴訟請求 雙方均不上訴
坡頭區人民法院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駱某某與通用公司雖然自愿達成調解,但駱某某對通用公司提起訴訟屬于虛假訴訟,法院對他們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不予確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的規定,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駁回原告駱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原告駱某某負擔。該案件一審生效,雙方均不上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