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即將正式施行,這部地方政府規章的出臺,不僅填補了湛江海域交通安全管理領域的立法空白,為建設“海上新湛江”構筑起法治化安全保障。在2月21日舉行的《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專題新聞發布會上,湛江海事局、湛江市司法局等部門詳細解讀了這部護航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規章。
制度創新護航海洋經濟發展
近年來,在國家“海洋強國”戰略的引領下,我市堅定不移地推進“工業立市、以港興市”發展戰略,海洋經濟呈現出蓬勃發展的強勁態勢。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背后也帶來了海上安全治理的新挑戰。發布會數據顯示,2024年湛江港商漁船進出港量達30萬余艘次,同比激增13.6%。
“我市水運行業加快發展對海上交通安全提出更高要求,海上交通安全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來解決。”湛江海事局副局長陳永忠在發布會上介紹,《規定》的制定歷時兩年多,歷經30余次專題研討和基層調研。在起草過程中,《規定》聚焦困擾轄區海上交通安全監管的體制機制、職責分工、海上新業態等突出問題,緊緊抓住湛江市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重大機遇,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后出臺,為我市海上交通安全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規定》是在市政府統一部署下,由湛江海事局牽頭起草,我市首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政府規章,全文共11章73條,明確了適用范圍及政府、有關部門職責,提出了海上交通安全保障要求,明確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對象的管理要求、海上搜救機構的職責和運行機制、有關行為法律責任和相關定義等六個方面內容。
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長羅卓琴表示,立法過程中堅持權責相統一的原則,為了滿足社會治理的需要,既要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權力和手段,又要明確行政機關法定責任,確保“放得開”與“管得住”的平衡。這種科學立法理念,使得規章既解決現實問題,又為未來海洋產業發展預留制度空間。其中,《規定》第一章和第九章明確了各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海上搜救機構的職責和運行機制,科學合理地規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為形成海上交通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提供了有力保障。
靶向治理海上交通安全頑疾
“三無船舶”治理實現全鏈條管控,鄉鎮船舶管理引入過渡性制度,涉海新業態監管構建風險防控網……針對長期困擾海上安全治理的老大難問題,《規定》亮出系列創新舉措,構建起立體化治理體系。
《規定》對“三無”船舶管理要求、救生衣穿著要求、船長職責、船舶錨泊要求、特殊水域禁止行為等進行了明確,同時明確了體育運動船舶航行區域要求,高危險性海上體育項目經營要求以及港口經營人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等,并對湛江海灣大橋船舶通行作出具體規定,確保港口、橋梁等水域的通航安全。
湛江海事局法規規范處副處長陳其朝介紹,《規定》在地方政府規章層面對“三無船舶”(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作出明確定義,建立“排查-認定-扣押-保管”全流程管理機制。按照新規,鄉鎮街道須對轄區船舶實施“戶籍化”管理,每月開展動態排查;海警、海事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在相關海域動態巡航。
針對鄉鎮船舶這一歷史遺留問題,《規定》明確了“總量控制、存量過渡、只減不增”的原則。鄉鎮船舶實行“身份認證”機制,對符合條件的涉漁“三無”船舶發放《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允許過渡期內從事漁業活動。同時規定了鄉鎮船舶退出機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由鄉鎮、街道在職責范圍內按規定予以處理或者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此外,《規定》對鄉鎮船舶、海上風電場、海上采砂場、海洋牧場、休閑海釣等明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體現了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特色;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海上搜救機構,并對其職責和運行機制等進行了規定,有利于進一步夯實我市海上搜尋救助基礎,提升應急救助水平;對在橋梁水域、安全作業區、港外錨地內從事養殖、種植,鄉鎮船舶、漁業船舶非法載客等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多措并舉保障新規落地見效
《規定》引人矚目的制度創新,在于構建起“大安全”治理格局。隨著《規定》施行進入倒計時,海事部門將如何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快構建現代化海上治理體系?
陳永忠表示,作為湛江市海上交通安全的監管部門,海事部門將按照市政府相關要求,秉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著力推進三方面重點工作:抓學習培訓,增強法治素養;抓宣傳推廣,打造普法環境;抓職責落地,提升監管成效。
海事部門將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把《規定》宣傳貫穿于日常執法實踐,借助“法律法規進航運企業”“集中宣講會”等活動,面向港航企業和船主船員等涉海從業群體,開展培訓講解,深入剖析要點,推動從業者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同時,充分借助地方媒體和行業媒體開展專題宣傳,充分利用基層海事處、政務窗口、微信微博等宣教陣地推送法規解讀,全力營造學習貫徹《規定》的濃厚氛圍。
海事部門還將統籌開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精準、高效、全面落實《規定》各項要求,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暢通、人民群眾水上出行平安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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