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聞縣開展科普活動提升群眾保護珊瑚意識。
日前,全國首份珊瑚礁司法保護令在湛江發出,引發社會各界強烈關注。
記者走訪中了解到,該司法保護令的出臺,源于2020年徐聞縣一起非法采挖、運輸和銷售石珊瑚碎枝案件的司法實踐爭議。該案首次明確海灘石珊瑚碎枝的法律屬性及保護邊界,為專項司法保護令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2020年6月,徐聞縣警方破獲一起跨區域非法交易案件,抓獲涉案人員11名。該案中,村民采挖海灘石珊瑚碎枝后,經由中間商轉運至廣州等地銷售。
“在辦理該起案件中,我們發現,國內尚未有對涉采挖銷售石珊瑚碎枝的案例。”一審法院法官馮奕君表示,最終,該案依據刑法和相關規定,對11名被告人判處不同程度的實刑。
此后,周某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發現,當地村民過去長期利用海灘石珊瑚碎枝建房,存在歷史認知差異,且采挖碎枝與直接破壞活體珊瑚生態危害性不同。
“石珊瑚被認定是我國二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它的碎枝依照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受法律保護。”作為二審法官的湛江中院法官張春燕認為,雖然在海灘上少量挖撿不會直接破壞石珊瑚物種和造成野生石珊瑚數量、種群減少,但在自然保護區內大規模撿挖必然會影響石珊瑚的生態環境。基于此,二審法院遂對量刑作出調整:對參與收購、運輸的馮某某、鄧某某、李某、鄺某某4人適用緩刑,對采挖石珊瑚碎枝的村民黃某某、梁某某等2人免予刑事處罰,對劉某等3名受雇店員宣告無罪。該裁判不僅兼顧了生態保護與罪責刑相適應,更通過司法引導實現觀念轉變。
記者了解到,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明確“對生態破壞行為應兼顧法律剛性與社會認知”,強調司法裁判需引導公眾生態保護意識。基于此案經驗,徐聞縣人民法院聯合檢察機關于4月30日發布全國首份“珊瑚礁司法保護令”,劃定9項禁止性行為,包括禁止采挖珊瑚、移動保護區界標、新建排污設施等,并規定每年3月至5月珊瑚繁殖期禁止保護區實驗區旅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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