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校外學生托管機構呈增多趨勢,部分機構為吸引更多學生、招攬更多客源,提供校車接送服務,但在生活中“黑校車”超載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和學生生命健康。湛江一托管園經營者兼校車司機周某竟心存僥幸,嚴重超載,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顧——
2025年3月20日下午,周某在未取得駕駛校車許可及運營資質的情況下駕駛一輛黃色小型普通客車搭載18名學生及一名跟車人員從托管園出發,行駛至遂溪縣某鎮新市場路段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核查該車核定載客7人,實際載客20人,嚴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85.7%。
裁判結果——
遂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駕駛校車許可及運營資質的情況下,非法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校車是否安全直接關系到學生人身安全、家庭幸福和社會安定,保障學生的出行安全,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在此提醒所有從事校車業務的機動車及旅客運輸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在安全問題上絕不能存有僥幸心理,務必繃緊安全駕駛這根弦,嚴守校車不能超載的紅線,否則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