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車門,是再平常不過的一個動作,但如果沒有觀前顧后,隨意打開車門,可能會釀成安全事故,這一行為就是人們俗稱的“開門殺”。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因機動車“開門殺”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事車輛保險公司最終一次性賠償受害人李某2萬元,為廣大群眾敲響了安全警鐘。
事故發生當日,韓某駕駛登記在陶某名下的小客車,搭載被告熊某沿路行駛,當行至某路段停車時,后排乘客熊某在未觀察車輛后方路況的情況下,直接打開車門。此時,原告李某駕駛二輪電動摩托車正沿該路段正常行駛,途經小客車與路邊的縫隙時,與開啟的車門發生碰撞,導致李某摔倒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為維護自身權益,李某將駕駛員韓某、乘客熊某、車主陶某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訴至吳川市人民法院,要求四方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合計3萬余元。
吳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韓某和李某無責任。但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結合事故現場調查及交警卷宗材料,對責任劃分作出了更細致的厘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被告韓某作為車輛駕駛人,未盡到提醒乘車人開啟車門前注意觀察后方車輛、確認安全后下車的義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被告熊某作為乘客,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貿然開門導致事故發生,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在法院的主持調解下,原被告達成了一致調解協議:由涉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給原告李某交通事故各項損失合計2萬元,被告熊某則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這一結果既高效彌補了受害人的損失,也明確了駕乘人員的行為規范,向社會傳遞“停車開門需謹慎,安全責任共承擔”的導向。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攀升,道路交通事故中“開門殺”現象時有發生,直接威脅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駕駛員停車時應規范操作,開門前務必提醒乘客確認安全;乘客下車前需主動觀察車輛周邊路況,杜絕僥幸心理。唯有強化安全意識,方能筑牢道路安全屏障,為平安出行保駕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