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財政局印發了《關于推行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條件“承諾+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我市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推行“承諾+信用管理”的準入制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全面激發政府采購活力。
《通知》明確了“承諾+信用管理”制度的適用對象和范圍,進一步簡化對供應商基本資格條件等形式審查,要求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項目中對自身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是否存在重大違法記錄等資格條件進行承諾,并對信用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作出虛假承諾的,將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進一步強化自律,營造誠實守信的營商環境。
各級財政部門將及時把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信用承諾履約信息歸集到湛江市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供應商信用檔案。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不將其納入資格信用承諾范圍,并繼續根據相關規定作為特定資格要求對供應商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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