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也會構成犯罪!近日,赤坎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
2024年1月,未成年人吳某邀請朋友唐某、梁某、許某、楊某、符某(均為未成年人)到其家中留宿。其間,梁某從他人處獲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俗稱“上頭電子煙”)并在吳某家中吸食,吳某明知是毒品但未制止。次日,梁某再次購買并帶回兩個“上頭電子煙”在吳某家中吸食。第三天,梁某與唐某在吳某家中吸食“上頭電子煙”,吳某發現后伙同楊某、符某一同分食了該毒品電子煙。公安機關接報后于當日將吳某等人在其家中抓獲。經檢測,吳某等五人尿液樣本均呈依托咪酯陽性。
赤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明知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毒品電子煙仍為多名未成年吸食者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終,法院認定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吸毒不僅害人害己,禍及家庭,還可能誘發其他犯罪活動,進而危害社會。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紂為虐、養癰貽患。青少年要謹慎交友,對毒品堅決說“不”。同時,切不可因“朋友義氣”而放任他人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車輛等場所內吸毒,一旦發現吸食毒品或販毒行為,要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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